文_ 李開周 圖_《逐玉》官微 設計_ 李雅婷/ 旅讀 首圖:《逐玉》講述一樁先假後愛的故事 ©《逐玉》官微
2026-05-06
舊時女子難道不能繼承祖厝?招婿入贅是否可以保衛家產?且讓我們結合古代法律和真實案例,由古裝劇《逐玉》探尋全球女性曾經共同面對的社會困境?
一個父母雙雙離世的未婚女子樊長玉,每天殺豬謀生,還要撫養年幼多病的小妹,而她的伯父伯母不但不幫忙,居然還要奪走她繼承的幾間祖厝?為了保住父母遺產,她不得不招婿入贅,這便是今年爆火古裝劇《逐玉》的開場劇情。
《逐玉》第二集,樊長玉的伯父樊大勾結賭坊打手,上門搶奪房契,被樊長玉打得落花流水。所謂「房契」,就是購買房產的契約,上面既有買賣雙方的簽字,也有房仲或親鄰的簽字,那些房仲或親鄰相當於公證人。在唐、宋、元、明等朝代,官府沒有專門的不動產證書,只要買家拿著房契,去屬地縣衙繳納契稅,縣官便會蓋章確認,然後這張房契就成了「紅契」,也就是完全合法的不動產證書。將來有人奪產,官府必須提供保護,房仲或親鄰也必須提供證詞。
樊大搶奪樊長玉的房屋,官府有沒有為樊長玉作主呢?並沒有,劇中給出的理由是《大胤律》規定:「戶無男丁,屋歸近親。」樊長玉死了父親,沒有兄弟,沒有丈夫,依照律法,她從父母那裡繼承的祖厝必須送給近親,即伯父樊大。
本劇架空歷史,虛構了一個「大胤王朝」,所謂《大胤律》自然也是虛構的。在歷史上,任何一個王朝都不存在「戶無男丁,屋歸近親」這樣的法律,歷代法律反而會保衛女性對不動產的繼承權,至少是一部分繼承權。


史有明文的女性繼承權
以唐朝為例,西元737年唐玄宗頒佈〈田令〉:「寡妻妾各給口分田三十畝,先永業者通充口分之數。」(《通典》卷二)男子去世,女子當家,官府會按照成年女子的人數授予田地,每人分給三十畝「口分田」;如果這戶人家已經擁有「永業田」(世代傳承的土地),那麼每個成年女子可以繼承三十畝。
皇帝如此規定,官員是否遵照執行呢?出土的新疆吐魯番文書顯示,唐朝西州高昌縣有一戶百姓,戶主康那虔是一位寡居老婦,與兩個女兒一起生活,她們不僅分到了口分田,而且繼承了永業田;另一位戶主楊支香是中年婦人,獨自撫養年幼的兒子,與《逐玉》裡樊長玉的閨蜜俞淺淺頗為相似,她也繼承了永業田。
再看宋朝,西元1098年宋哲宗頒佈一道詔令:「戶絕財產,盡均給在室及歸宗女。」(《續資治通鑒》卷五〇一)「戶絕」是指家中沒有男性,「在室」是指女子尚未出嫁,「歸宗」是指離婚以後回到娘家。宋哲宗這道詔令的意思是說,如果父母雙亡,又無兄弟,那麼所有遺產都由未出嫁和已離婚的女性均分。換言之,假如樊長玉出生在宋哲宗的時代,她和小妹樊長寧對祖厝的繼承權便是一人一半,伯父樊大和其他親屬完全沒有干涉的資格。
宋朝存續三百餘年,法律不是一成不變,我們能在南宋名臣判詞匯編《名公書判清明集》中讀到一些相關條文。例如這樣一條:「在室女,依子承父分法,給半,……餘一半本合沒官。」父母死後,未出嫁的女兒只能繼承一半家產,另外一半應由官府沒收。還有一條則說:「准戶令,諸已絕之家立繼絕子孫,于絕家財產者,若止有在室諸女,即以全戶四分之一給之。」根據戶部法令,已經絕嗣的家庭可從親族當中挑選男子繼承產業,但要把產業的四分之一留給這戶人家的未婚女子。樊長玉父母雙亡,去世前沒有從親族裡挑選嗣子,假如根據南宋法律,她的妹妹可以繼承祖厝的一半,另一半將成為官屋,其伯父仍然分不到一丁點。

宋明政府對女戶的保障
古代王朝有定期統計人口的傳統,那些只有女性、沒有成年男子的家庭被統計為「女戶」,樊長玉和樊長寧這對姊妹就是典型的女戶。女戶屬於弱勢群體,需要官府特殊對待,宋朝和明朝在這方面的政策值得稱贊:第一,這兩個朝代都在法律上保護女戶的家產,保護女性的繼承權;第二,這兩個朝代還在法律上減少女戶的賦稅,免除女戶的勞役。比如說,別人一畝地繳納兩升公糧,女戶只需繳納一升;別人到了冬天會被官府派去疏通運河,女戶卻可以不去。坦白說,在男尊女卑的古代世界,在多數帝王都極端殘忍的古代王朝,優待女戶反倒成了比較少見的一抹亮色。
但是任何法律都可能被人鑽空子,正因為法律優待女戶,所以女戶就成了民間偷稅漏稅和逃避勞役的保護傘。明朝官員吳遵在《初仕錄》一書中提到「詭寄女戶」這個詞,意思是本來不是女戶,卻要冒充女戶,或者把家產登記到女戶名下,以此躲避賦役,而地方官唯恐遭受「欺凌女戶」的罵名,即使知道某些人冒充女戶,也不敢上門催繳賦稅。所以吳遵建議朝廷統計人口時一定要仔細:「女戶要見實在有無男丁。」遇到自稱女戶的人家,必須仔細清查,看看有沒有成年男子,千萬別被矇騙了。
結合以上歷史,再看《逐玉》劇情,我們可以斷言女主角的伯父樊大非常愚蠢——他不該妄想去搶樊長玉的房契,反而應該把自家的房屋和田地登記到樊長玉名下,那樣就能少交稅甚至不交稅了。

招婿入贅有用嗎?
還是那句話,任何法律都可能被人鑽空子,優待女戶也好,保護女性的繼承權也罷,都不能完全防止樊大們對樊長玉祖厝的覬覦之心。
《名公書判清明集》裡有一個案例:湖南邵陽曾氏夫婦雙雙病亡,留下獨生女曾二姑和一所房屋,曾二姑尚未出嫁,其叔父曾仕珍上門搶屋,被曾二姑告上衙門。但是,當地的縣官和州官都偏袒曾仕珍,直到時任湖南提刑的南宋名臣胡穎接辦此案,才幫曾二姑保住了房屋。
假如曾二姑像劇中樊長玉那樣招贅女婿,能否在不遇到清官的前提下自保家產呢?我們可以看看《名公書判清明集》裡的另一個案例:西元1244年,南宋文學家劉克莊出任江東提刑,屬地百姓魏景宣去世,留下妻子趙氏和女兒魏榮姐。魏景宣的兄弟魏汝楫不經寡嫂和侄女同意,私自賣掉她們的部分家產。趙氏為了保住剩餘家產,便招贅上門女婿劉有光。然後劉有光生了兒子,又想獨占家產,不讓繼女魏榮姐繼承。魏榮姐認為不公,便託叔父魏汝楫告到官府……這個案子錯綜複雜,經年累月,搞得劉克莊十分頭疼,最後他把家產分成三份,一份給魏榮姐,一份給魏汝楫,一份給劉有光的兒子,卻把劉有光趕了出去,因為劉有光只是贅婿,竟要鳩占鵲巢,實屬大逆不道。
從這個案子可知,在古代士大夫心目中,贅婿地位很低,贅婿的兒子可以繼承家產,但贅婿不可以。所以劇中樊長玉招贅男主角還不保險,還得儘快跟男主角生下兒子才行。
女性繼承權是世界級難題
女性繼承權難以保證,古代中國絕非特例。
放眼全世界,西元1839年以前的美國已婚女性完全沒有財產權,1898年以前的日本未婚女性完全沒有繼承權,1977年以前的韓國未婚女性不能與兄弟平等分享遺產。直到今天,執行伊斯蘭教法的一些國家給予未婚女性的繼承權仍然很少,她們的堂兄弟甚至更有資格分到她們父母的遺產。
為什麼?根本原因不在於社會習俗重男輕女,而是因為財產所有權的主體在人類大部分歷史上不屬於個體,而屬於整個家族或者整個部落,假如把遺產全部交給未婚女性,那麼等她嫁了人,這個家族的財產就被轉移到另一個家族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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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開周
專欄作家,古代社會生活史研究者,擅長將生硬歷史以活潑生動方式呈現。出版書籍數十本,著作有《吃一場有趣的宋朝飯局》、《包公哪有那麼黑:你所不知道的包青天》、《千年房市:古人安心成家方案》與《誰說不能從武俠學數學?》等。




